基本案情
異議人:上海卻老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寧夏農林科學院枸杞工程技術研究所
異議人上海卻老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寧夏農林科學院枸杞工程技術研究所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標公告》第49083335號“卻老”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卻老”指定使用于第30類“方便米飯”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6067815號“卻老珍坊QUELAOZHENFANG及圖”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0類“米;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等類似商品上。雙方商標顯著部分的文字構成、呼叫相同,已構成近似,故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侵犯其商號權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49083335號“卻老”商標不予注冊。
上一個案例:關于“恩宣貢”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下一個案例:關于“徽六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